一、信托名称:新华信托?鄂尔多斯市恒信金山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规模:7.5-9.8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5-7.3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劣后受益权信托资金2.5亿元。
三、信托期限:24个月。满12个月后可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
四、信托资金运用方式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将其中的1.3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共1.3亿元出资额),其余信托资金以增资的方式投资于鄂尔多斯市恒信金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用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城乡统筹试验示范区特定土地开发建设,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五、信托计划信用增级措施
1、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结构化安排
本信托计划采用分层设计,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5-7.3亿元,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2.5亿元。劣后受益人以其全部信托本金及收益确保优先受益人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安全。
2、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
受托人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并通过向项目公司委派具有一票否决权的董事、实行印信和资金监管等方式,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财务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
3、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资金补足义务
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集团”)、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山集团”)对信托计划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类信托财产金额(以信托财产专户账面金额确认)低于应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金额(以受托人测算的金额为准)的差额承担资金补足义务;且恒信集团与金山集团就前述资金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补足资金金额=应支付给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金额-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类信托财产金额。
六、受益人预期收益
认购资金为100-300万元(不含300万)的优先受益人(A类优先受益人)收益率预计为9%/年;
认购资金为3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的优先受益人(B类优先受益人)收益率预计为11%/年;
认购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优先受益人(C类优先受益人)收益率预计为12%/年。
七、资金认购要求
认购资金起点金额为100万元,并可以按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委托人100万元(含)以上或个人委托人3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签署信托合同;个人购买者购买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下时需预约,经受托人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认后签署信托合同。
八、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
九、推介期:30天(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30日)。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